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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正式發布RoHS修訂令,今后需檢測十項有害物質啦!
發布時間:2018-05-07瀏覽次數:1686返回列表
2015年6月4日,歐盟公報(OJ)發布RoHS2.0修訂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BBP、DBP、DIBP列入附錄II 限制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II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詳見下表:
此修訂令發布后,歐盟各成員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此令轉為各的法規并執行。且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輸歐電子電器產品(除療和監控設備)均需滿足該限制要求;2021年7月22日起,療設備(包括體外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包括業監控設備)也將納入該管控范圍。
此外,已屬REACH附件XVII51條鄰苯管控的玩具產品將不受此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鄰苯二甲酸酯作為增塑劑在電子電器中使用廣泛,提醒相關生產企業度重視并及時采取相關應對措施,以降低貿易風險。
RoHS令常見問題十問十答:
Q1:RoHS 令針對什么產品?
A1:RoHS令針對電子電氣設備,以降低電子電氣設備中的有害物質在廢棄和處理過程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安成的危險。由于令要求電子電氣設備均質材料中的有害物質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因此事實上和電子電氣設備有關的原材料、零件均受到令影響。此外,對于其他可能帶來類似問題的產品歐盟也有類似立法管控,如汽車報廢令、電池令和包裝令等。
Q2:歐盟RoHS令改寫的目的是什么?
A2:歐盟對RoHS令行改寫的主要目的包括:形成更好的監管條件,簡單、有效和可強制執行;提升法律的明確性,包括其統執行的簡化;適應術和科學步,尤其是在療設備、監測和控制儀器中有害物質的使用方面;調整和協調RoHS與歐盟其他法規的關系,如REACH、ErP以及WEEE等;加強在不同成員間的協調實施。
Q3:歐盟RoHS2.0規定電子電氣設備應張貼CE標識且將RoHS要求納入CE框架之下,請問張貼CE標識有什么意義?
A3:產品張貼CE標識意味著該產品滿足歐盟規定的與此產品有關的主要術要求,可在歐盟各成員自由流通。因此,CE標識被視為產品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和通行證。有關令要求加貼CE標識的產品如果沒有張貼CE標識,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識入市場的產品若發現不符合相關術要求的,將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令有關CE標識規定的,將被限制/禁止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Q4:如何看待REACH和RoHS 2.0之間的關系?
A4:需要明確,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需同時滿足RoHS令與REACH法規的要求。RoHS令是個行業特定令,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而REACH法規提出的關于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要求影響包括電子電氣產品在內的幾乎所有產品。其次,RoHS令不影響REACH法規的適用,反之亦然。若出現重疊要求,則應適用較嚴格的要求。另外,在對RoHS令的定期審查中,歐盟環境委員會還會對其與REACH法規的致性行分析,以確保RoHS令與REACH之間的致性。
Q5:通信網絡設備是否屬于RoHS 2.0管控范圍?
A5:是的。RoHS2.0附錄I中列出的管控產品共計11類,其中三類為“IT和電信設備”,通信網絡設備應屬于此類別從而需要符合RoHS要求。另外需要注意,RoHS2.0附錄III中的豁免條款7(b)豁免了用于信號交換、發生和傳輸以及電信網絡管理的網絡基礎設施設備的焊料中的鉛。
Q6:如何判斷產品是否屬于RoHS 2.0定義的電子電氣設備?
A6:,依據RoHS2.0對電子電氣設備的般定義及“依賴”的定義,如臺設備至少有個設計能需要依賴電流或電磁場實現,則該設備就屬于RoHS2.0定義的電子電氣設備,甚至是電子能在設備當中只是個很小的能。例如帶電子時鐘的燃氣灶具、帶電子打火的汽油動力設備(如剪草機)均屬于RoHS2.0定義的電子電氣設備。
其次,為了使個產品成為電子電氣設備,其依賴電力的能須在原則上是相互作用的。例如個帶燈的衣柜,即使是作為個單元銷售,家具和電子產品還是有區別的。如燈和衣柜可分離,且燈和衣柜可作為能齊的單的產品使用,則燈是在電子電氣設備范圍內,衣柜則在電子電氣設備范圍之外。上述情況不同于電動具、燈具和許多其他類型的電子電氣設備,這些設備由各種可拆卸的電氣/電子和非電氣/電子件組成,這些件只有組合起來才能實現所有能。
Q7:如電子電氣設備有多種用途,其中種用途在RoHS2.0令范圍,這種電子電氣設備須符合令嗎?
A7:如至少有項用途是在RoHS2.0令的范圍內,則該電子電氣設備須符合令的規定。例如,個燈泡如專門設計為僅供安裝在汽車上使用,由于汽車不在RoHS2.0令范圍內,則該產品也不在RoHS2.0令范圍內;但是,如這個產品既可安裝在汽車上使用,也可安裝在般的房間內使用,則該產品屬于RoHS 2.0令的管控范圍。
Q8:療設備屬于歐盟RoHS 2.0的管控范圍嗎?
A8:RoHS令的管控范圍為電子電氣設備,因此帶有電子電氣能的療設備受到RoHS 2.0影響。具體規定如下:
屬于電子電氣產品且符合療器械令(MDD,93/42/EEC)中療設備定義的設備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 2.0;
屬于電子電氣產品且符合體外診斷器械令(IVDD,98/79/EC)中體外診斷療設備定義的設備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 2.0;
豁免有源植入療器械令(AIMDD,90/385/EEC)定義的有源植入療設備。
Q9:投放歐盟市場的11類電子電氣設備成品需要張貼CE標識嗎?
A9:依據令要求,投放歐盟市場的11類電子電氣設備成品需要張貼CE標識、準備RoHS符合性聲明(DoC)和術文檔(TDF)。
Q10:電纜是否屬于RoHS 2.0管控范圍?
A10:電纜屬于RoHS2.0管控范圍,除非其專門用于RoHS2.0令范圍以外的電子電氣設備(如軍用設備等)。需注意的是,電纜類產品在RoHS2.0下所屬的產品類別應結合實際情況、考慮電纜的類型和預期用途行判斷。例如,專門用于聲音,數據和視頻傳輸的SCART電纜、HDMI電纜、網絡電纜等屬于3或4類產品,而某些非成品電纜如無插頭的電纜卷則可被歸入11類產品。